闽政地榕〔2025〕131号
你县《关于申请闽侯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请示》(侯政地〔2025〕12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闽侯县竹岐乡榕东村水浇地5.5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1511公顷,竹岐乡榕中村水浇地0.95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6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6.651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闽侯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闽侯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闽侯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闽侯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