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地榕〔2025〕127号
你县《关于申请连江县2025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连政地〔2025〕12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福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2〕12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境内农用地10.2447公顷(其中耕地1.47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连江县丹阳镇桂林村水田0.1423公顷、园地0.2841公顷、林地0.03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63公顷;东湖镇飞石村水田0.4280公顷、旱地0.6323公顷、园地0.3015公顷、林地1.5507公顷、其他农用地0.8705公顷;蓼沿乡首占村水田0.0787公顷、园地0.16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11公顷,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6860公顷;使用福建省连江国有林场水田0.1071公顷、旱地0.0895公顷、林地4.9649公顷、其他农用地0.5246公顷,计使用国有土地5.686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0.372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连江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连江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连江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连江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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