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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Z00114-2604-2018-0051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18-10-29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政地(2018)298号
  • 发布日期:2018-10-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榕政地(2018)298号
来源:im电竞 时间:2018-10-30 14:06

 

 

 

 

 

 

 

榕政地〔2018298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永泰县人民政府: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2018年度第八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樟政地〔20181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永泰县白云乡、盘谷乡、红星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永泰县境内农用地2.14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永泰县白云乡寨里村水田1.5742公顷,园地0.1564公顷、林地0.0075公顷,其他农用地0.2024公顷;盘谷乡福坪村园地0.0087公顷,林地0.0517公顷;红星乡淡洋村水田0.13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2公顷;合计批准2.1452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核减01地块部分面积0.057公顷,02地块部分面积0.0062公顷。

二、永泰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永泰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永泰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永泰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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