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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Z00114-2604-2018-004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2018-08-20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2018年度第六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征地〔2018)247号
  • 发布日期:2018-08-2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2018年度第六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榕征地〔2018)247号
来源:im电竞 时间:2018-08-27 11:13

 

 

 

 

 

 

 

榕政地〔2018247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2018年度第六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永泰县人民政府: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2018年度第六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樟政地〔2018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永泰县嵩口镇、梧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永泰县境内农用地5.62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永泰县嵩口镇芦洋村水田1.26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59公顷;下坂村园地0.0683公顷、林地1.95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24公顷;梧桐镇三富村水田0.35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1公顷;坵演村水田0.70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8公顷;潼关村水田1.0604公顷、园地0.01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6公顷;合计批准5.7047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永泰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永泰县人民政府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定供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

四、永泰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永泰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并按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备案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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