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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地[2018]38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榕公司金山大道南侧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补充批复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新榕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竞得仓山区金山大道南侧,原金山展览城地块(编号为:宗地2009—01)号,市政府曾以榕政地[2009]66号批复,同意将该项下面积为202042平方米(合303.06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出让用地手续。现经研究,同意收回该项目东南角的商业地块(11972平方米,合17.96亩)。剩余地块部分用地范围调整后,出让面积为190070平方米,(合285.1亩,其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1:500宗地图)。
宗地土地用途调整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仍由福州新榕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用地四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自2009年3月29日起计算年限;土地使用权限期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其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及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有关手续。
上述地块收回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有关土地使用要求,应按照你局与福州新榕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榕地合[2009]001号)及相关补充合同的规定执行。
特此补充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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