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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地[2018]37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鹤林片区 I-10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经研究,同意将晋安区化工路北侧,鹤林片区I-10地块,宗地编号为2018-18号,土地面积为33751平方米(合50.63亩,其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经批准的1:500宗地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给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商服用地-餐饮用地(餐厅、酒吧)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土地使用权限期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其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及文物保护等要求,并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有关手续。
上述地块出让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有关土地使用要求,应按照你局与福州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5010020180720P033号)及相关补充合同执行。
特此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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